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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评:莫让“微博”变“危博”

2013-07-24 09:19:31 来源:川汇视窗 浏览:1125

    微博在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同时,也混杂着各类虚假信息和谣言,让人真假难辨,甚至影响社会安定。

  人人自“微”,微博成谣言的温床

  5月3日,安徽女青年袁某在北京京温商城坠楼身亡。此事发生后,马某在微博上发布袁某被强奸而警方拒不立案的不实信息,被大量转发。彭某等13人利用互联网散布袁某死因的谣言,经过微博的发酵,导致5月8日大量不明真相的民众聚集在京温商城门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今年3月开始,我国多地出现H7N9禽流感疫情。该种禽流感病毒在国内尚属首次发现,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及担忧。然而,各地通过微博散布禽流感疫情虚假信息的情况却此起彼伏。这些谣言触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在社会上引起极大恐慌。

  诸如此类的事件早已屡见不鲜。据中国社会科学院6月25日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数据显示,在过去一年的100件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中,事件出现谣言的比例超过1/3。各类热点事件引爆微博,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不经意间成了谣言的温床。

  微时代下,人们可以通过微博畅所欲言。然而,这种人人自“微”的行为也给谣言提供了可乘之机。尽管一条微博最多只有短短的140字,谣言却有可能让其变成“危博”。对于造谣者来说,谣言也许只是一时逞口舌之快,却可能造成现实影响,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界定模糊,微谣言治理困难重重

  对于微博上的谣言,人们深恶痛绝。前文提到的案例中,不法分子最终都受到了行政拘留等处罚,有关部门也为治理微博谣言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微博上的谣言仍时有发生,屡禁不绝。

  为何微博会成为谣言滋生的新土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微博上出现谣言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微博平台本身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部分造谣者心存侥幸,传播速度的飞快也会让他们产生“法不责众”的心理;法律对于“谣言”没有清晰的界定,在监管上缺乏标准,公众有可能难以把握规范自身行为的尺度;相关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以及政府权威信息发布的不及时,也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土壤。

  诚然,微博上出现谣言,与现有舆情复杂多变、信息传播碎片化、把关人责任缺失等原因不无关系。但是,如果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来反思,后两个原因更值得关注。“针对微博谣言,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都有相关规定,但仍存在很大不足。”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谈道,“例如,究竟是将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还是故意捏造、传播产生破坏性影响的信息认定为散布微博谣言,或是在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区别故意和过失等,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谣言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政府的缺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教授表示:“在一些权威信息的发布上,政府效率不高,回应不足,容易引发公众怀疑,也为谣言的生长留下空间。”如果政府能够赶在谣言产生之前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就可以有效地将谣言遏止在“摇篮”内。否则,谣言就可能取代真相,横行于微博上。

  微博谣言应当怎样治理?表达自由与不当言论的界限何在?如果处理不当,一方面可能纵容谣言传播,另一方面又有可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立法缺失和政府监管能力的不足,再次暴露了这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下的第一款便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此,王敬波认为,该法的规定主要限于三个方面:缺乏依据、破坏公共安全、主观故意。但是,这些问题在具体实践中缺乏明确标准,处罚上面临着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的难题。

  多管齐下,让微谣言无处可逃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治理微博谣言提供了法律依据。“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无直接针对微博的相关规定。”在解志勇看来,治理微博谣言,需要对症下药。“目前涉及微博的法律规定中,大多数是行业规范,是一种软性的约束。而其他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针对性不强。”可见,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监管作用,完善立法是关键。

  法律对于谣言的界定不明确,是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解志勇认为,真正的谣言是一种对事实的歪曲、一种虚假的表述,使别人相信并做出错误的判断。法律上必须明确这一边界。对于一些信息,仅作出单纯的评论性转载,应当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不能作为谣言进行处罚。刘德良则认为,需要区分事实意义与法律意义上的谣言。事实意义上的谣言通常是没有真实依据的虚假信息,而法律上的谣言还要具有现实的危害后果,例如造成恐慌和社会混乱等。这些后果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明确的认定,而这也是谣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对于不同行为人要进行不同的区分。王敬波认为,在微博谣言的认定上不宜界定过宽,同时造谣者与转发者承担的责任不能完全一样。

  微博上的谣言需要治理,更需要防范。刘德良指出,当前法律对于网络运营商监管义务的规定中,更多的是删除、禁言等事后行为,而缺乏相应的事前监管和过滤。因此,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微博运营商的事前监管义务,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

  另外,微博实名制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志勇认为,微博实名制有利于规范用户发言,净化网络环境。然而,并非有了实名制就万事大吉,还需要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例如,实行实名制后,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或被公权力部门滥用,消除民众的顾虑。只有增强法律制度间的衔接配套,实名制才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人民日报》(2013年07月24日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