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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业主无法通行 法院判令开路通道

2016-03-15 10:34:59 来源:川汇视窗 浏览:1787

    购买新房本来是件高兴事,周口市绿苑小区业主们却很烦恼,房屋交付后,发现小区无法正常出入。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在其所属的某某小区现有的最南端的通行处为高某某等四十名原告开通通行通道;开通上述通行通道所占土地价值及修路实际费用由被告周口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11年4月6日,周口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某某置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10年12月22日,原周口市邮政局集体购房领导小组与某某置业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共计124套(乙方另外预留两套自用)全部面向邮政系统职工销售。该协议未实际履行。周口市规划局为某某置业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某某置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高某某等四十人购买被告某某置业开发的绿苑小区商品房后,因出路与邮政小区业主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 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通行等方面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告高某某等四十人购买被告某某置业开发的绿苑小区商品房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被告某某置业应当保证高某某等四十原告能合法使用并通行无阻。本案被告某某置业开发绿苑小区是经周口市规划局规划许可的,周口市规划局为绿苑小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是原周口市邮政局集体购房领导小组于2010年12月22日与某某置业签订的协议,虽然该协议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但规划许可证仍处于有效状态,被告邮政分公司应当按照周口市规划局对绿苑小区的整体规划保障该小区业主正常的通行权,对被告邮政分公司为原告开通通行通道占用邮政小区土地及修路实际产生的费用,被告某某置业应当给予补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姚班廷  作者:马殿力、唐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