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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购买 贪小便宜吃大亏

2016-04-18 17:17:52 来源:川汇视窗 浏览:1611
     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陈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从秦某某手中收购手机两部,一部是被害人李某某于2015年3月份在周口市川汇区新大新超市附近被盗的黑色华为P6手机,一部是被害人严某某于2015年5月份在新大新超市门口被盗的白色三星手机。其又从“瘸子胜”手中购买被害人张某某于2015年4 月份在荷花市场被盗白色中兴手机一部。三部手机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260元。陈某某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嫌疑人陈某某。
    法院认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陈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辩解陈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及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唐玉吉 王婉婉 编辑:姚班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