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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少缷小麦出库门盗窃罪成立且判刑

2011-09-05 17:30:51 来源:川汇视窗 浏览:2278

   川汇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5日11时,被告人王某在将从扶沟运至中央储备库周口直属库的小麦卸车时,未让负责卸货的搬运工卸完就让其离开,并挂上别人的空车斗以获得出门证。王某将未卸完的4.74吨小麦拉出中央储备库周口直属库大门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被追回。经鉴定,被盗小麦价值924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刘某、毛某、张某某、毛某某证言,书证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领条、发货明细表、证明、说明,鉴定结论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川汇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盗赃物已全部退回,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邹守宏 关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