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被告人袁某某,于1996年因犯诈骗罪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出狱后本应安分守己,规矩做人。被告人是好了伤疤忘了痛,又旧念复萌重操旧业。近日,被告人袁某某又犯诈骗罪,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2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可以搞到经济适应房的购房内部指标为由,骗取被害人康洪娟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康洪娟、张新军、石宪鹏、徐亮、郭国强、徐修振等人购买经济适应房房款28.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28.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某某1996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前科,应从重处罚 。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 马殿力、连东超 编辑:姚班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