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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占财产应返还,赔偿损失四万元

2015-11-18 15:37:50 来源:川汇视窗 浏览:2040

    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被告李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的三部电脑和一部刷卡机,并赔偿原告利润损失共计45410元。
 
    2014年6月,被告李某某、李某将原告的三台电脑及POS机一部带走,原告负责人于当日向公安局报案,二被告将涉案电脑及POS机交送到公安局,该局通知原告领取涉案电脑及POS机,原告未领取。2014年9月3日,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告申请对其从2014年6月3日至12月4日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可预期利润进行审计,经本院委托周口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原告2014年6月至12月利润总额为105660.70元。
 
   法院认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李某某、李某搬走原告的三台电脑及一部POS机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原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可预期的利润223074元的诉讼请求,因二被告将涉案电脑及POS机交送到公安局后,该局于2014年8月29日通知原告领取,其未领取,故对原告自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8月29日之间的利润损失计款4541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二被告予以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马殿力、连东超  编辑:姚班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