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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把毒药当糖为干儿 生命代价警醒了谁

2015-11-25 09:27:54 来源:川汇视窗 浏览:1354


    危险物质主要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由于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属性,出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国家历来对危险物质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都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开采、生产、运输、储存、研制开发和合理利用的主体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上述行为,否则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近期,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给同村的被告人张某联系,让其帮忙购买药狗的蜡丸,随后张某找被告人王某帮忙购买200元药狗的蜡丸。1月22日10时许,王某将蜡丸放置在标有橡皮糖标志的塑料瓶内并放在张某的面条铺内。张某于当日11时许到张某的面条铺取蜡丸,并将装有蜡丸的塑料瓶放在其驾驶的轿车的后备箱内。次日张某将轿车放在李某修车店维修,李某的干亲戚被告人杨某抱着李某的儿子李某某在修理部玩耍,杨某发现轿车后备箱打开着,遂将李某某放进后备箱内玩耍,随后杨涛发现后备箱内有一个写有橡皮糖字样的塑料瓶,杨涛误以为瓶内装的为食品,杨某将塑料瓶打开取出一粒给李某某吃,李某某当场口吐白沫。杨某等人及时将李某某送至周口市中心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医治无效李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凌晨5时许死亡。经鉴定:从张某车内搜到的柱状蜡丸的主要成份为氰化钠,李某某系氰化钠中毒而死亡。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通过被告人张某介绍在被告人王某处购买含有剧毒物品氰化钠成分的药丸,三被告人明知氰化钠是剧毒物品,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因误食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告人杨某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上,根据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冯海燕 王志军  编辑:姚班廷)